| 第 六 條:凡在本組織內實際經營自動販賣商業依法取得證明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營利事業登記證未登載「自動販賣業務」項目者,不受理入會申請。
公司雖在外縣市,但在本組織區域內設有營業處所且經登記者亦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二項會員推派出席本會者為會員代表。
第 七 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遭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動地址或負責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分為特甲級、甲級、乙級及贊助會員四種,新申請入會者依下列標準分級(唯母公司已為本會會員者,其子公司得選擇加入為次一級會員),已入會者繼續保持原有會員等級
特甲級:資本額100萬元以上者。。
甲級:資本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者。
乙級:資本額50萬元以下者。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與自動販賣產業相關之製造商或供應商,均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八之一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之會員代表名額依下列標準推派之。
特甲級:會員代表四人。
甲 級:會員代表三人。
乙 級:會員代表二人。
贊助會員:無會員代表,但其業務代表人得受邀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發表建言。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第 十 條: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
其代表資格,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並在執行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行使一代表權為限;贊助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經催告二個月仍未繳交會費者,取消會員資格。
二、已當選理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十四條:公司行號應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加入本會,對逾期未入會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並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仍不入會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後,註銷其會籍。
|